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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代表院内拜访医务人员管理制度(试行)

2023-08-295330

为进一步加强医院行业作风建设,提高医务人员廉洁自律意识,规范接待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业务人员的行为,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全国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行动计划(2021-2024年)》精神、《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及《2023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要求,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医务人员接待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仪器设备生产、经营单位从事药品、医用耗材、医用仪器设备、信息化建设、基本建设等宣传、推广的人员(统称“医药代表”)。其他来院推销活动接待人员参照本制度执行。

二、具体内容

在规范管理接待医药代表工作中,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分工对分管科室负领导责任,监察审计科负医院监督责任,相关科室主任负本科室直接管理责任。

接待部门应当按照“三定三有”,即“定时定点定人”、“有预约有流程有记录”要求进行接待。

“定时”即接待时间为每周二下午(特殊情况以医院通知为准);

“定点”即接待地点为门诊楼四楼药械购销阳光接待室;

“定人”即接待人员原则上不少于3人在场,包括业务主管科室主任(或副主任)一名、临床医技科室主任(或副主任)一名和相关人员,必要时分管院领导参加。

“有预约”即预约登记。医药代表在医院网站下载《医药代表来院预约登记表》填写,或在医院监察审计科领取《医药代表来院预约登记表》填写后,由监察审计科根据推介事由转发药学部或物资采购科或器材科等科室进行来院预约登记。药学部、物资采购科、器材科等相关科室根据医药代表来访需求,征求相关科室及分管领导意见后,将预约登记表交至监察审计科备案,3个工作日内由监察审计科邮件或电话回复是否接待,明确时间、地点、接待科室;

“有流程”即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

“有记录”即接待时由接待科室做好记录,交医院监察审计科留存。

三、其它有关要求及罚则

1、医药代表如确有需要到科室交流的,须经医务部及监察审计科同意,并在医务部及监察审计科人员陪同下进行。

2、医药代表在指定时间和指定部门以外接触医院医务人员,尤其是未经允许私下向医务人员推销其产品的,一经发现,停止采购其公司所代理的药品和耗材。

3、各公司业务员到我院进行送货等日常相关工作,只能到指定的相关科室办理。办事完毕,应即刻离开;如办事过程需要等待,应到各职能科室指定等候处。

4、严禁任何科室和个人私自接待医药代表,不允许医药代表未经备案预约在诊疗区域、办公区域进行产品推介和促销活动。被接待医药代表与事先备案人员信息不一致的,应由被接待人说明理由,否则取消接待。

5、监察审计科不定期实地、监控巡查。在规定时间、地点外发现医药代表推销、统方等违规行为的,应立即阻止并保留证据。

6、本院医务人员擅自接待医药代表,一经发现,由医院纪委组织约谈涉事工作人员、科室负责人;投诉或举报的,由医院调查核实后,纳入个人医德医风考评,取消当年度所有评优评先资格;对违反《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的,根据情形,给予批评教育、取消当年评优评职资格或低聘、缓聘、解职待聘、解聘;对违反党纪、政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7、发现医药代表擅自进入医院诊疗区域开展宣传、推广等违规行为,首次约谈涉事企业负责人,停止采购该医院代表代理的医药产品3个月;再次发现将其列入医院黑名单,禁止其两年内在医院业务活动,并且医院将终止合作,未付款项延后。

四、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医院监察审计科负责解释。


附:《医药代表来院预约登记表》

医药代表来院预约登记表(网站版).doc

2023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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